Article 42
Repealed行使海洋环境监督管理权的部门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给当事人造成损害的,依法给予赔偿:
(一)发生风暴潮、海浪、海冰、海啸、赤潮等海洋自然灾害未及时报告,造成严重危害的;
(二)对海上污染事故或者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未依法予以制止或者采取措施,造成严重后果的;
(三)未按规定审批或者核准海岸工程、海洋工程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的;
(四)未依法履行职责,造成海洋生态严重破坏的;
(五)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的行为。
Local Regulations ·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uly 29, 20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