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9

In force

海洋功能区划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定期修改的,由原编制机关按照本条例规定的程序报原审批机关批准。

经国务院批准,因公共利益、国防安全或者进行重大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础设施建设,需要改变海洋功能区划的,根据国务院的批准文件修改海洋功能区划。

在不违反全国海洋功能区划和省海洋功能区划的前提下,经省人民政府批准,因公共利益、国防安全或者进行重大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础设施建设,需要改变设区的市、县(市)海洋功能区划的,根据省人民政府的批准文件修改设区的市、县(市)海洋功能区划。

未经批准,不得改变海洋功能区划确定的海域功能。

Local Regulations · 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September 30, 20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