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经济特区全面禁止食用野生动物条例Article 18In force违反本条例第五条规定,为以提供食用为目的生产、经营禁止食用的动物及其制品的行为提供场所或者交易服务的,由市场监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三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明知行为人生产、经营禁止食用的动物及其制品的,从重处罚。Local Regulations · 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May 1, 2020Article 17Back to full textArticle 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