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4

In force

支持有关科学研究机构因物种保护目的人工繁育野生动物。

前款规定以外的人工繁育野生动物,按照下列规定申请领取人工繁育许可证:

(一)人工繁育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由市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批准,但国务院对批准机关另有规定的除外;

(二)人工繁育市重点保护野生动物以及属国家保护的有重要生态、科学、社会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由区县(自治县)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批准。

从事野生动物人工繁育的单位和个人不得购买无证猎捕、无合法来源的野生动物。

终止人工繁育野生动物活动的,应当提前两个月向批准机关办理终止手续,并按照规定妥善处理人工繁育的野生动物。

Local Regulations · 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December 1, 20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