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6

In force

征用土地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根据建设需要和城市规划的要求,确定征用土地方案;

(二)按照审批程序报批,并作出批准征用土地方案的决定;

(三)按照本条例第七条的规定送达征用土地决定书;

(四)被征用土地的当事人进行补偿登记;

(五)与当事人协商征用土地补偿和安置方案,签订协议;

(六)达不成补偿安置协议的,根据本条例第十条规定,作出补偿安置决定;

(七)执行征用土地补偿安置协议或者征用土地补偿安置决定。

本条前款所称征用土地方案,应当包括征用土地的位置、面积、征用土地补偿费的数额以及征用土地工作的进度等内容。

Local Regulations · 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November 13, 20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