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5

In force

酒楼、餐馆、食堂、农庄、会所等餐饮服务提供者不得购买、储存、加工、出售禁止食用的野生动物及其制品,不得提供使用禁止食用的野生动物及其制品制作的食品。

酒楼、餐馆、食堂、农庄、会所等餐饮服务提供者不得制作含有禁止食用的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的名称、别称、图案的招牌、菜谱或者其他宣传资料,用以招徕、诱导顾客。

Local Regulations · 广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une 1, 20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