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2
In force违反本条例第四条第一款规定,在网络交易平台、商品交易市场以食用为目的交易、储存禁止食用的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没收野生动物及其制品和违法所得,并按照下列规定处以罚款:
(一)属于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的,处野生动物及其制品价值五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
(二)属于非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非法律法规保护的野生动物的,处野生动物价值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
违反本条例第四条第一款规定,在网络交易平台、商品交易市场以外的场所以食用为目的交易、储存禁止食用的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的,由林业、农业农村行政管理部门依照前款规定给予处罚。
违反本条例第四条第一款规定,以食用为目的运输、寄递禁止食用的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的,由林业、农业农村行政管理部门按照本条第一款规定给予处罚。
Local Regulations · 广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une 1, 20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