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33

In force

场内经营者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八条规定,经营涉及人体健康、生命安全的商品以及重要的生产资料商品未建立购销台账或者索取供货方合格证明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并可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罚款。

Local Regulations ·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May 15, 20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