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3

In force

商品交易市场经营管理者的企业名称中,应当含有“市场经营管理”的字样,其经营范围应当与登记注册的经营范围相一致。

商品交易市场的注册地应当与其市场实际经营场所相一致。市场经营管理者在其注册地以外的其他场所另行设立商品交易市场的,应当向所在地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办理分支机构登记注册手续。

Local Regulations ·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May 15, 20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