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轨道交通管理条例/Chapter 2 规划和建设Article 15Amended轨道交通工程完工后,轨道交通企业应当按照设计标准进行工程初步验收,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不载客试运行。轨道交通工程投入试运营前,市交通行政管理部门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和专家认定,具备基本运营条件的,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方可进行试运营。轨道交通工程竣工,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验收。经验收合格后,方可交付正式运营。Local Regulations ·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May 15, 2020Article 14Back to full textArticle 1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