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4

In force

陆浑水库饮用水水源二级保护区内禁止下列行为:

(一)设置排污口;

(二)新建、改建、扩建排放污染物的建设项目;

(三)设置装卸垃圾、危险化学品、煤炭、矿砂、水泥、粪便、油渍和有毒物品的码头;

(四)向水体倾倒垃圾、工业废弃物等有毒有害物质;

(五)网箱养殖以及畜禽养殖;

(六)经营有污染物排放的餐饮、住宿和娱乐场所;

(七)未采取防护措施从事旅游活动;

(八)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行为。

已建成的排放污染物的建设项目,由嵩县人民政府责令限期拆除或者关闭,并进行生态修复。

Local Regulations · 洛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February 1, 20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