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4
In force自治县人民政府农业农村部门负责统筹推进自治县农村人居环境改善工作。
发展改革、自然资源、财政、公安、生态环境、住房和城乡建设、林业和草原、卫生健康、水利、交通运输等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农村人居环境管理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负责本辖区农村人居环境管理的具体工作。指导和督促村民委员会(社区)、相关单位开展农村人居环境管理工作。
村民委员会(社区)应当组织村民开展农村人居环境治理工作。
Local Regulations · 宽甸满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In force from July 20, 20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