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0

In force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应当自觉维护水体清洁,不得实施下列行为:

(一)向河道、湖泊、水库、沟渠等水体直接排放粪便、污水以及丢弃畜禽尸体、倾倒垃圾和其他废弃物。

(二)向公共场所、村庄街道倾倒生活污水。

(三)损毁污水管网或处理设施,向其倾倒垃圾、渣土、施工泥浆等废弃物。

(四)其他影响水体清洁的行为。

Local Regulations · 宽甸满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In force from July 20, 20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