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44
In force违反本条例规定,用人单位招用人员,有下列行为的,按照下列规定进行处罚:
(一)扣押求职者的居民身份证或者其他证件,以及以担保或者其他名义向求职者收取或者变相收取押金、保证金、风险金等财物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的规定予以处罚。
(二)招用未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得招用的人员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等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罚。
(三)招用无合法身份证件的人员,由市、区县(自治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并处二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的罚款。
(四)泄露或者违法使用所知悉的求职者个人信息,按照有关个人信息保护的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罚。
(五)以招聘人员为名牟取不正当利益或者进行其他违法活动的,由市、区县(自治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并处二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的罚款;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Local Regulations · 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anuary 1, 20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