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30

In force

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开展人力资源服务时,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发布虚假求职和招聘信息,或者发布的信息中包含歧视性内容;

(二)超越许可证核准的业务范围开展人力资源服务活动;

(三)伪造、涂改、出借、出租、转让人力资源服务许可证;

(四)为无合法证照的用人单位提供人力资源服务;

(五)介绍未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就业;

(六)为无合法身份证件的求职者提供人力资源服务;

(七)介绍求职者从事法律、法规禁止从事的职业;

(八)扣押求职者的居民身份证或者其他证件;

(九)以担保或者其他名义向求职者收取或者变相收取押金、保证金、风险金等财物;

(十)违反规定收取服务费;

(十一)以暴力、胁迫、欺诈等方式进行人力资源服务活动;

(十二)采取不正当竞争手段从事业务活动或者损害利害关系人的合法权益;

(十三)泄露、违法使用在业务活动中收集或者知悉的用人单位商业秘密、求职者个人信息;

(十四)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行为。

Local Regulations · 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anuary 1, 20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