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5

In force

经营性人力资源服务机构从事下列业务,应当自开展业务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市、区县(自治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备案:

(一)人力资源供求信息的收集和发布;

(二)就业和创业指导;

(三)人力资源管理咨询;

(四)人力资源测评;

(五)人力资源培训;

(六)承接人力资源服务外包;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人力资源服务。

市、区县(自治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应当自收齐备案材料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予以备案并出具备案证书。

Local Regulations · 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anuary 1, 20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