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9

Amended

本市严格控制污染大气产业的发展,禁止新建、改建、扩建严重污染大气的项目。

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编制生态保护红线、环境质量底线、资源利用上线和环境准入清单,明确禁止和限制发展严重污染大气的行业、生产工艺和产业目录。对布局分散、装备水平低、环保设施差的小型工业企业进行综合整治,实施分类处置。

Local Regulations · 汉中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August 1, 20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