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40

In force

违反本条例第十九条规定,新建、扩建、改建的建设项目的节水设施没有建成或者没有达到国家规定的要求,擅自投入使用的,由有关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使用,限期改正,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Local Regulations · 榆林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August 1, 20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