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35

In force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对煤炭矿井水进行统一规划配置,建设和完善煤炭矿井水综合利用设施,推进煤炭矿井水综合利用。

采煤企业应当根据非常规水利用规划,制定本企业煤炭矿井水综合利用方案,配套建设煤炭矿井水处理、防渗蓄水、在线监测等设施。

煤炭矿区的补充用水、周边地区的工业用水、生态用水、农灌用水应当优先使用煤炭矿井水。矿区洗煤废水应当闭路循环不得外排。

Local Regulations · 榆林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August 1, 20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