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6

In force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本行政区域水资源自然禀赋和经济社会发展需要,调整优化产业结构、产业布局和产业规模,严格限制高耗水产业,推进水资源高效利用。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开发、利用和调节、调度水资源,应当统筹兼顾,保障基本生态用水,维护水体的生态功能。

Local Regulations · 榆林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August 1, 20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