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3

In force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依法保护地下水并严格控制地下水的开采。地下水的保护、开发利用、管理依照《陕西省地下水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依法加强地下取水管理,城市公共供水管网覆盖范围内的自备水源井,应当限期关闭。在城市公共供水管网覆盖范围内,不得批准新建自备水源井。

Local Regulations · 榆林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August 1, 20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