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7
In force计划用水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核减其年计划用水总量:
(一)用水水平未达到用水定额标准的;
(二)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的用水技术、工艺、设备或者产品的;
(三)具备利用雨水、再生水等非常规水源条件而不利用的;
(四)未按规定进行水平衡测试或者不接受水行政主管部门监督管理的;
(五)其他严重浪费水行为的。
因重大旱情或者突发水污染事件等原因无法满足正常供水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制定应急用水方案,经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可以核减计划用水单位的计划用水量。影响解除后,应当即时恢复原用水状况。
Local Regulations · 榆林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August 1, 20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