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5
In force纳入取水许可管理的单位和其他用水大户(以下统称计划用水单位)实行计划用水管理。
计划用水单位应当于每年十二月三十一日前提出下一年度用水计划建议;新增计划用水单位应当于用水前三十日内提出本年度用水计划建议。
计划用水单位的用水计划由年计划用水总量、月计划用水量、水源类型和用水用途构成。具有管理权限的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建议之日起二十日内书面下达用水计划;新增用水单位的用水计划,应当自收到建议之日起十日内下达。计划用水单位应当遵照执行,不得擅自变更。
Local Regulations · 榆林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August 1, 20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