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9
In force省、设区的市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应当按照规定时限,将预算调整初步方案包括调整前后的预算收支对照表和平衡表、调整依据和说明等送交本级人民代表大会财政经济委员会进行初步审查;县(市、区)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应当按照规定时限,将预算调整初步方案包括调整前后的预算收支对照表和平衡表、调整依据和说明等送交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有关工作机构征求意见。
省、设区的市人民代表大会财政经济委员会、县(市、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有关工作机构,应当在收到预算调整初步方案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提出初步审查意见或者研究意见,反馈本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处理。财政部门应当在收到初步审查意见或者研究意见五个工作日内反馈处理情况。
Local Regulations · 陕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anuary 1, 20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