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2

In force

省、设区的市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应当按照规定时限,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财政经济委员会提交本级预算草案的初步方案。县(市、区)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应当按照规定时限,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提交本级预算草案的初步方案。预算草案初步方案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上一年度预算执行情况和本年度预算草案报告;

(二)一般公共预算收支表、政府性基金预算收支表、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收支表、社会保险基金预算收支及平衡表;

(三)部门预算草案及预算绩效目标;

(四)上级转移支付和对下级转移支付明细表;

(五)财政专项资金预算安排计划表及预算绩效目标;

(六)重点支出和重大投资项目表及项目情况说明;

(七)政府债务收支计划及管理情况;

(八)预算收支安排的政策依据;

(九)三公经费预算表及使用情况说明。

(十)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要求的其他材料。

Local Regulations · 陕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anuary 1, 20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