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57

Amended

违反本条例第四十一条规定,排放油烟的餐饮服务业经营者未安装油烟净化设施、不正常使用油烟净化设施或者未采取其他油烟净化措施,超过排放标准排放油烟的,按照以下规定予以处罚:

(一)在城市建成区以及其他由市、区(县)人民政府确定实行城镇化管理的区域,由城市管理执法部门责令改正,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业整治。

(二)其他区域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业整治。

Local Regulations · 铜川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February 1, 20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