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3

In force

支持社会力量投资中医药事业,举办中医医疗机构、中医养生保健机构。社会力量举办的中医医疗机构在准入、执业、基本医疗保险、科研教学、医务人员职称评定等方面享有与政府举办的中医医疗机构同等待遇。

鼓励有资质的中医专业技术人员、药品经营企业开办中医门诊部、诊所。对只提供传统中医药服务的中医门诊部、诊所,医疗机构设置规划和区域卫生发展规划不作布局限制。

Local Regulations · 陕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April 1, 20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