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52

In force

汽车租赁经营者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在经营场所显著位置公布服务项目、收费标准、租车流程以及监督电话;

(二)与承租人签订租赁合同;

(三)按照规定进行车辆安全技术检验,对车辆进行维护保养,保证车辆技术性能良好、符合安全行驶条件;

(四)建立租赁经营管理档案和车辆管理档案;

(五)将车辆租给持有相应机动车驾驶证的承租人;

(六)不得以提供驾驶劳务等方式从事或者变相从事道路运输经营;

(七)依法应当遵守的其他规定。

Local Regulations · 黑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une 18, 20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