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49

In force

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机构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按照核定的经营类别、培训范围开展培训活动;

(二)按照规定的教学大纲和培训教材进行培训,保证学时,真实准确地填写教学日志和培训记录;

(三)教学车辆应当符合国家、行业标准的规定,配置学时计时仪;

(四)使用本机构的车辆开展培训;

(五)在许可的训练场地内开展场地训练;

(六)按照指定的时间、地点和路线进行培训;

(七)向培训结业、考试合格的人员颁发机动车驾驶培训结业证书;

(八)依法应当遵守的其他规定。

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机构应当对经营类别、培训范围、收费项目和标准、教练员、教学场地、投诉举报电话等情况予以公示。

Local Regulations · 黑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une 18, 20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