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50
In force违反本办法第四十一条规定和对提出罢免村民委员会成员要求的村民进行打击报复的,村民或者其他公民有权向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和乡(镇)人民政府或者县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和县级人民政府举报,乡(镇)人民政府和县级人民政府负责调查并依法处理;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以不正当手段当选村民委员会成员的,由负责调查的人民政府宣布其当选无效。
Local Regulations · 黑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une 18, 20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