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7
In force自治县的自治机关加强对清水海和境内河流等水资源的保护管理与合理开发利用。改善城乡居民饮水和农田灌溉条件,并利用坝塘、稻田等水面资源,发展水产品养殖业。
自治县的自治机关鼓励各种经济组织和个人依法开发利用水资源,投资建设经营各类水利工程,保护投资经营者的合法权益。小型水利设施可以依法租赁、拍卖或者转让。
自治县征收的水资源费,享受省留给自治县的比例高于一般地区和市全额返还的照顾,专项用于水资源的保护管理和合理开发利用,扶持水源区群众发展生产、改善生活。
Local Regulations · 寻甸回族彝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In force from July 1, 20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