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5
In force自治县人民政府是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的执行机关,是自治县的地方国家行政机关。
自治县人民政府对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和昆明市人民政府负责并报告工作。在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对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负责并报告工作。
自治县县长由回族或者彝族的公民担任。
自治县人民政府组成人员中,回族、彝族成员所占比例可以适当高于其人口比例。
Local Regulations · 寻甸回族彝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In force from July 1, 20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