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0

In force

司法鉴定机构所在地的市(地)司法行政部门司法鉴定机构所在地的市(地)司法行政部门司法行政部门接到通报后应当依法进行调查处理。 第十一条 省高级人民法院、省人民检察院、省公安厅、省司法厅组成省司法鉴定工作委员会,并邀请有关国家机关、人民团体、行业协会的人员和专家学者参加。省司法鉴定工作委员会负责以下工作:

(一)指导、协调全省司法鉴定工作;

(二)协调省内疑难、复杂、有重大社会影响的相关司法鉴定问题;

(三)建立、完善省司法鉴定工作委员会专家库并制定工作规范。

省司法鉴定工作委员会办公室设在省司法厅,负责日常工作。

Local Regulations · 黑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anuary 1, 20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