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69

In force

本条例下列用语的含义:

(一)历史城区,是指经省人民政府核定公布,能体现城市历史发展过程或者某一发展时期风貌,历史范围清楚,历史建筑较多,需要保护控制的区域。

(二)历史文化街区,是指经省人民政府核定公布,保存文物特别丰富、历史建筑集中成片、能够较完整和真实地体现传统格局和历史风貌,并具有一定规模的区域。

(三)历史文化风貌区,是指经市、县(市)人民政府核定公布,保存历史建筑集中成片,建筑样式、空间结构和街区景观较完整地体现某一历史时期地域文化特点,文物古迹及历史建筑用地不足百分之六十的地区,尚不具备历史文化街区条件,或者尚未核定公布为历史文化街区的区域。

(四)历史院落,是指经市、县(市)人民政府确定公布,空间布局形态和建筑风格具有传统地方风貌特点,或者能够比较完整、真实地反映一定历史时期的历史事件、历史人物活动,主要由历史建筑所围合、限定的,有明确的空间边界和历史环境质量的院落。

(五)历史建筑,是指经市、县(市)人民政府确定公布,具有一定保护价值,能够反映历史风貌和地方特色,未公布为文物保护单位,也未登记为不可移动文物中的建筑物、构筑物。

(六)保护规划,是指包含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规划、历史城区保护规划、历史文化街区保护规划、历史文化风貌区保护规划、历史院落保护规划和历史建筑保护规划的总称。

(七)紫线,是指历史文化街区和历史建筑的保护范围界线。

Local Regulations · 哈尔滨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une 1, 20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