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6

In force

市、县(市)人民政府城乡规划和土地资产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规划委员会)履行下列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职责:

(一)审议历史文化名城的保护规划以及历史城区等专项规划、历史文化名城的重大政策措施和历史文化名城保护工作中重大问题的解决方案;

(二)审议历史文化名城保护名录的内容和调整方案;

(三)指导、协调历史文化名城保护的有关工作;

(四)指导、协调历史文化名城保护方面重大突发事件的处理;

(五)审议本级人民政府认为与历史文化名城保护有关的其他重大事项。

Local Regulations · 哈尔滨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une 1, 20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