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51
In force资源规划部门会同住建部门,与历史院落和历史建筑保护责任人签订保护责任书,明确保护责任。历史院落和历史建筑的保护责任人,应当按照保护规划的要求,履行下列保护责任:
(一)保持原有的高度、体量、外观形象和色彩,整洁美观;
(二)保护传统格局、历史风貌、特色装饰和历史环境要素的完整性;
(三)保障结构安全,防渗防潮防蛀,发现险情时及时采取排险措施,并向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报告;
(四)确保消防、防灾等设施、设备的正常使用。
转让、出租历史建筑的,双方当事人应当在合同中约定保护及修缮义务,出让人、出租人应当将保护修缮要求告知受让人、承租人。
Local Regulations · 哈尔滨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une 1, 20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