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42

In force

中央大街历史文化街区和道外传统商市历史文化街区应当按照下列规定实施保护:

(一)修缮和装饰中央大街历史文化街区和道外传统商市历史文化街区内的沿街建筑,应当按照建筑的历史环境风貌和文化特色要求,遵循建筑设计的形态、色彩、风格、尺度和比例关系,符合有关质量标准;

(二)中央大街、靖宇街两侧沿街历史建筑和不可移动文物中的建筑物、构筑物牌匾装饰总面积不得超过该立面总面积的百分之五,其他建筑牌匾装饰总面积不得超过该立面总面积的百分之八,不得遮挡历史建筑和不可移动文物中的建筑物、构筑物的装饰和体现建筑特征的重要构件;

(三)中央大街、靖宇街建设控制地带内临街新建建筑,应当与中央大街界面、靖宇街界面保持延续性;

(四)中央大街历史文化街区和道外传统商市历史文化街区的保护与更新应当有计划地改造影响街区风貌的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设施。

Local Regulations · 哈尔滨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une 1, 20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