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0

In force

市、县(市)人民政府应当每五年组织开展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资源的普查工作,发现具有价值的保护资源,应当依据法定程序将其确定为保护对象并列入保护名录。

单位和个人可以向资源规划部门提出将具有价值的保护资源列入保护名录的建议。资源规划部门初审后,认为具有保护价值的,履行保护对象的确定程序。

Local Regulations · 哈尔滨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une 1, 20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