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53

In force

违反第三十八条第一项规定,或者从建筑物内向外抛掷垃圾等废弃物的,责令自行清除,拒不清除的,处以二十元以上一百元以下罚款;从机动车内向外抛掷垃圾等废弃物的,由公安交警部门依法予以行政处罚;

违反第三十八条第三项规定的,处以五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对垃圾容器造成损毁的,责令按价赔偿;

违反第三十八条第四项规定的,责令改正,并处以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

违反第三十八条第五项规定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屠宰工具及已屠宰的畜禽;有违法所得的,处以违法经营额一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以违法经营额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罚款;

违反第三十八条第六项规定的,责令自行清除,并处以五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以二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

Local Regulations · 绥化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March 1, 20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