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46
In force违反市容管理方面规定,由市容环境主管部门按照以下规定予以处罚:
(一)违反第十二条规定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恢复原状,并处以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二)违反第十三条规定,晾晒衣物、拉搭线缆、堆放和吊挂有碍市容的物品,处以一百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
(三)违反第十五条第三款规定,擅自占用停车设施的,
责令行为人排除妨碍;拒不执行的,处以二百元罚款;擅自设置、撤除停车设施的,处以二万元以下罚款;
(四)违反第十六条规定,处以一百元罚款,造成损坏的,应当依法予以赔偿;
(五)违反第十九条规定,未经批准擅自在道路、广场、绿地、建(构)筑物墙体等处设置牌匾、条幅等户外广告、标识设施的,处以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并责令限期拆除;逾期不拆除的,依法强制拆除。未经批准擅自在机动车(船)外箱体、非机动车设置广告标牌、条幅等户外广告、标识设施的,对每台机动车(船)、非机动车处以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并责令限期拆除;逾期不拆除的,依法强制拆除;
(六)违反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规定的,责令设置人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以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并责令限期拆除;逾期不拆除的,依法强制拆除;
(七)违反第二十三条第二款规定,责令清除,并处以每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广告中公布通信工具号码的,通知通信部门按照有关规定处理;
(八)违反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规定的,责令限期改正,对个人处以二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处以一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Local Regulations · 绥化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March 1, 20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