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2
In force城市户外广告、牌匾在审批使用期限内,因城市规划建设、市容管理需要等原因确需更新、拆除的,市容环境主管部门应当书面通知设置单位或者个人,设置人应当按要求进行更新、拆除。因拆除造成损失的,市容环境主管部门应当给予补偿。
设置期限届满后需要继续设置的,设置人应当在期限届满之日前三十日内重新办理审批手续;期限届满后不再继续设置的,或者逾期未申请及未取得延期设置许可的,设置人应当在期限届满之日起七日内自行拆除,恢复其附着体原貌。
户外广告版面出现空置时,应当以公益广告补充版面,空置时间不得超过十五日。
Local Regulations · 绥化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March 1, 20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