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2

In force

公园绿地、广场绿地、生态功能和服务功能突出的绿地以及具有特殊意义和长期保护价值的绿地,由市人民政府提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决定,确认为永久性绿地,并向社会公布。

永久性绿地不得改变性质和用途,因法定情形确需改变的,市人民政府应当提出调整方案,经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决定后,履行相关程序。

永久性绿地由市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建立档案,设立显著标志,注明名称、界址、确定时间、责任单位等内容,加强保护管理。

Local Regulations · 牡丹江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March 1, 20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