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9

In force

城市绿化的养护管理责任按照下列规定确定:

(一)公园绿地、广场绿地、道路附属绿地、行道树,由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养护管理。

(二)居住区附属绿地由业主委托的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单位养护管理;未委托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单位养护管理的,由业主自行养护管理;业主无法自行养护管理的,由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组织、协调业主解决。

(三)单位附属绿地由该单位养护管理。

(四)单位管界内的道路、铁路、河道等防护绿地,由该单位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养护管理。

(五)城市建设用地外的风景游憩绿地、生态保育绿地、区域设施防护绿地,由林业草原、生态环境、水务、交通运输等主管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养护管理。

(六)生产绿地由其生产经营单位养护管理。

城市绿化工程保修养护期内的绿化,由建设单位养护管理。建设工程范围内保留的绿化,在建设期间由建设单位养护管理。

养护管理责任存在争议的,由市人民政府确定。

Local Regulations · 牡丹江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March 1, 20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