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8

In force

违反本条例规定,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生态环境行政主管部门按照下列规定予以处罚:

(一)未接受市生态环境行政主管部门的远程监控,或者未保证监控设备的正常、有效运转,或者遮挡、擅自调整监控设备位置,或者损坏、擅自删除视频录像资料的,责令改正,处以两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停业整治,并处以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二)经营或者参与经营机动车排气污染维修业务的,责令改正,并处以二万元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停业整治,并处以五万元罚款;

(三)未公示计量认证资质证书、检验方法、排放限值标准、收费标准、检验流程、检验过程及结果和监督投诉电话信息的,责令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以一万元罚款。

Local Regulations · 哈尔滨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December 26, 20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