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1

In force

在用的机动车应当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由具有相应资质的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定期对其进行排放检验。

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应当按照规定的污染物排放标准、检验方法和技术规范进行机动车排气污染检验,将检验数据和电子检验报告上传市生态环境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由市生态环境行政主管部门统一编码的排放检验报告,并转送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

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对排放检验合格的,将报告拍照后,通过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监督管理系统上传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

未经排放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不得出具安全技术检验合格证明,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不得核发安全技术检验合格标志。

Local Regulations · 哈尔滨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December 26, 20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