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49

In force

新区管委会应当建设人才公寓,面向各类型人才出租。

新区企业、高等院校、科研机构可以利用自有土地申请建设为本单位人才提供的住房。

新区房地产开发项目应当配建人才政策性住房,配建比例不得低于房地产开发项目总建筑面积的百分之五。人才政策性住房销售价格不得高于本开发项目商品房销售平均价格的百分之八十。对配建人才政策性住房的,可以在政策上给予支持。

本条规定的具体办法由新区管委会制定。

Local Regulations · 黑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February 1, 20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