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39

In force

新区管委会应当将有关部门实施的行政许可事项划转至政务服务机构,行使相对集中行政许可权,实现一枚印章管审批。政务服务机构办理的行政许可事项,加盖政务服务机构印章后具有法律效力,其他部门不得重复审批。

新区管委会政务服务机构应当推行容缺受理、告知承诺、证照分离、多证合一等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简化审批流程,压缩审批时限,提高行政审批服务效能。

Local Regulations · 黑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February 1, 20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