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1
In force新区管委会应当创新土地利用方式,按照下列规定利用土地:
(一)建立基准地价体系,围绕基准地价实施差别化的地价管理;
(二)保障战略性新兴产业、高新技术产业、先进制造业和现代服务业项目用地;
(三)建立产业用地评估制度,委托第三方机构评估产业生命周期、投入产出效益等,依据评估结果对不同的产业确定相应的土地使用期限;
(四)依法采用国有土地使用权作价出资或者入股等方式,与进驻新区的项目单位合作;
(五)提出对重大产学研项目协议出让管理办法,推行土地租让结合、先租后让、弹性年期出让等新模式。
Local Regulations · 黑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February 1, 20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