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5

In force

对人民防空工程应当进行经常性维护管理,使其保持良好使用状态,不得损坏工程结构和内部设备设施,不得降低工程的防护能力。

公用的人民防空工程由人民防空主管部门负责维护管理,单位修建的人民防空工程由所在单位负责维护管理,平时使用的人民防空工程由使用单位负责维护管理。

对不符合防护标准和质量标准的简易人民防空工程,没有加固价值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人民防空主管部门批准报废。

Local Regulations · 河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une 4, 20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