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45
Amended电梯使用单位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由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以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使用或者停产停业整顿:
(一)未建立、执行电梯安全运行管理制度的;
(二)未长期保存电梯安全技术档案的;
(三)使用单位变更时未将电梯安全技术档案完整移交给变更后的电梯使用单位的;
(四)电梯紧急报警装置和紧急呼救系统不能够正常使用的;
(五)电梯存在事故隐患,未暂停使用并在电梯入口处进行公告的;
(六)发生乘客被困故障时,未迅速采取救援措施,并按照规定及时报告的。
Local Regulations · 徐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anuary 1, 2017